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391號聲請人余爵宏
文賜美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秀鑾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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