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47號
109年度台聲字第238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惠鈴
長億城攬翠區管理委員會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錦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郭英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林玉珮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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