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1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02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主文欄壹、⑵利息:中「九十六年月二十三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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