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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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55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調解,因兩造未到致調解不成立,
  應逕改為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95 年度 投簡 字第 559 號裁定(95.11.2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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