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林小字第8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 林小字 第8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1月1日下午5時在本院鳳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簡淑芳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壹仟零陸拾參元整,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
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
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
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