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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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21號上訴人 陳月娥
鄭博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豐至 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2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蒨儀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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