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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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宥彥具保人陳弋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466、2087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陳弋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併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具保人陳弋鑫因被告張宥彥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士林地檢署點名單、民國110年8月25日訊問筆錄及士林地檢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466號卷第123至127頁、第133頁、第139頁)。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1年5月31日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之函文及所附之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5至69頁、第73至78頁、87至111頁、第71頁、第113頁、第115頁)。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8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温育儷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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