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張麗玉 訴訟代理人 張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正茵 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茲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異動索引。及門牌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房屋稅籍資料。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與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6日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及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請原告釋明本項聲明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所依據之法條)?並敘明原因事實。
四、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