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邱紳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連發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請如期繳納。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