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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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076號異議人 林麗珍 即債權人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佳廣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所為之107年度司促字第707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已於民國107年6月5日郵寄補正資料,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業已補正債務人佳廣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釋明其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有補正狀在卷可稽。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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