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15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主文甲○○違反法院命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