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135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蕭秀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上價金之支付方式與內容及訂立日期均為空白,難認兩造就該約定書所示條款已有合意;此外,自所附之證物內容亦無法得知有遲延費及法務費用之約定及計算方式,是本件請求逾上開第一項所示金額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