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志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岳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謝志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