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冠輝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六年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一○六年度易緝字第十四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江冠輝因詐欺等案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4號)。嗣被告審理中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迄108年10月12日始行歸案(新分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25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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