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31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107年度救字第4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23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已確定之107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認聲請人逾聲請在審期間而再審不合法,於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簡再字第1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此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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