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宜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吳宜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經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所示,其監護人另由法院裁判選任)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