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劉國進 即長興工程行被告信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9,08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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