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88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廖昱豪 債務人 廖慧卿 債務人 李文廣
一、債務人廖慧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壹佰零伍萬叁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壹佰陸拾肆萬叁仟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貳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廖慧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文廣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