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5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56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舒雯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0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