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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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