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秉承 (原姓名 柯世賢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事件,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已函詢坐落彰化縣○○鄉○○段○○○○○○○○○○○號之
  繼承登記資料,原告得前來閱卷,並補正被繼承人 柯梓雄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遺產清冊;遺產清冊如有其他
  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除依同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
  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
  象。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訴請分割,應更正訴
  之聲明。
三、補正本案正確訴之聲明、附表、應繼分比例。又原告起訴係
  主張代位債務人柯秉承請求分割遺產,請確認是否仍列債務
  人柯秉承為被告。
四、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五、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柯秉承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柯秉承之應繼分
  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
  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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