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24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楊長政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程萬里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程萬里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程萬里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八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程萬里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程萬里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程萬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來義鄉○○村○○00○0號)於民國91年8月19日亡故,遺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依民法第1147條之規定,繼承業已開始,被繼承人之父 陳開忠 為單身榮民,亦於93年7月22日亡故,惟生前並未將其子遺留遺產即前開土地辦理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登記,聲請人為陳開忠之遺產管理人,為使前開土地順利移轉予陳開忠,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程萬里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及陳開忠除戶戶籍謄本、亡故榮民陳開忠之個人資料、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嗣,先於其父陳開忠死亡,亦無親友可組成親屬會議以資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有土地一筆待移轉予其父陳開忠已如前述,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為國家機構,被繼承人之父陳開忠為單身榮民,聲請人為陳開忠之遺產管理人,為處理被繼承人程萬里及陳開忠之遺產而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程萬里遺產管理人,遺產狀態單純,嗣公示催告期滿,若無人承認繼承,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於國庫,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程萬里之遺產管理人,當屬適宜,是聲請人前述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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