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清龍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
陳姿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110年5月11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清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10年
5月14日收受判決後,於110年5月18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
0年7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110年7月13日合法送達,由上訴人本人親自簽收等情,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上訴人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