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清龍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
陳姿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清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11日為之109年度訴字第799號第一審判決,於110年5月14日收受判決後,於110年5月18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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