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陳仲佑 相對人 楊淑鈴
江富金 楊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於108年7月1日償還,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000,000元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借款契約書及抵押權證明文件所載清償日期為108年7月1日,形式上審查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大村鄉│大庄││0000-0000││00│00│37.20│1107分之801││├──┼───┼────┼────┼────┼────────┼─┼──┼──┼──────┼─────────┼──────┤│002│彰化縣│大村鄉│大庄││0000-0000││00│00│34.76│1107分之801││├──┼───┼────┼────┼────┼────────┼─┼──┼──┼──────┼─────────┼──────┤│003│彰化縣│大村鄉│大庄││0000-0000││00│00│57.69│1107分之801││├──┼───┼────┼────┼────┼────────┼─┼──┼──┼──────┼─────────┼──────┤│004│彰化縣│大村鄉│大庄││0000-0000││00│01│47.74│1107分之801││├──┼───┼────┼────┼────┼────────┼─┼──┼──┼──────┼─────────┼──────┤│005│彰化縣│大村鄉│大庄││0000-0000││00│00│98.21│1107分之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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