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原告 方素美 被告 邱立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昇蓉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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