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秋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豐茂 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