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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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78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葉美伶

被告 雷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4,441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9,750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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