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4號聲請人苗栗縣銅鑼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東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富濬謝宜甄謝旻軒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其一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另依同法第
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又民事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在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擔保之場合,因其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訴訟全部勝訴確定,或就債務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8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在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現行條文為第104條第
1項第3款),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現行條文為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而得依該條款行使定期催告之權利,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 謝祥裕 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8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並經本院以97年度存字第428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完畢,後並聲請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338號實施強制執行。茲因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謝祥裕於民國(下同)97年6月6日死亡,聲請人即向相對人等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並分別經本院100年度苗簡字第9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店簡字第42號判決確定及99年度店簡字第1188號成立訴訟上和解,則本件因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被繼承人謝祥裕簽立之借據、聲請人放出款明細查詢、被繼承人謝祥裕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店簡字第1188號和解筆錄、100年度店簡字第42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0年度苗簡字第98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97年度裁全字第580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證及查詢相對人等並未拋棄繼承無訛。惟查,聲請人前於97年6月6日請求本院於430,554元之範圍內假扣押被繼承人謝祥裕之財產,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係基於保全借款人於94年6月6日所借款項伍拾萬元(借款期限:自94年6月6日起至98年6月6日止)將來之強制執行,此有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80號卷附借據影本可憑,換言之,債權人如欲主張其本案全部勝訴確定而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聲請返還擔保金,應提出與保全程序同一債權之勝訴確定判決證明之。經查,債權人所提本院100年度苗簡字第98號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店簡字第42號民事判決,經核其請求之債權均與假扣押保全之債權不同,有各該借據附卷可稽,聲請人尚不得以上該判決均獲全部勝訴即認本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至聲請人另所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店簡字第1188號和解筆錄,雖核後認與本件保全程序之債權相同,惟該訴訟係兩造依訴訟上和解而終結(和解金額:
125,960元),其訴訟終結之情形究與全部勝訴有別,且其和解之金額亦顯低於聲請人保全程序所扣押之金額,則相對人等是否因假扣押受有損害尚屬未定,聲請人在未證明相對人等未因假扣押之執行發生損害,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揆諸上揭規定,無從逕認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相對人等均同意返還前開擔保金,亦未提出訴訟終結後,已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之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提存擔保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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