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20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宏
被 告 戴道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茲因被告戶籍地之管理委員會原已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收
受送達,嗣又以收件人他遷、被告人在國外為由退回,故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
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