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相 對 人  陳銘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
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眾志交通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相對人陳
銘裕住所地則係在基隆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板橋
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覆之肇事資料在卷
可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原告
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證據調
查之便利,自以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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