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8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營毒偵字第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