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86號原告 王志銘 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 律師被告 王文輝
蔡王 梅雀 王梅美 廖王哖仔 王梅芬 王景煌 王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詳見起訴狀第4、5頁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