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81號原告 紀雅芳 上列原告對被告 許殷雪霞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