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51號聲請人 保誠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添 相對人 楊健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健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1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健森於102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2年2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10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866,55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房貸繳息紀錄表、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551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6│721.35│74100分之17588│├──┼───┼────┼───┼──┼────┼────────┤│002│臺南市○○區○○○段│56-1│4.52│74100分之17588│├──┼───┼────┼───┼──┼────┼────────┤│003│臺南市○○區○○○段│75│31.16│148200分之38034│└──┴───┴────┴───┴──┴────┴────────┘┌────────────────────────────────┐│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5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建│││├─┬─┬─┤││││││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範圍││││││材料及│││││││號││││一││單│││││││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2│臺南市東區裕│臺南市東│7層樓房│5.│5.│平│72分之18│││1│農路56號○○○區○○段│鋼筋混凝│56│56│方│││││一層│56、56-1│土構造│││公││││││地號││││尺││├──┴─┴──────┴────┴────┴─┴─┴─┴────┤│共有部分:富裕段13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5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六│七│屋│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002│12│臺南市東區裕│臺南市東│7層樓房│56│71│72│72│72│72│72│36│16│54│平│鋼筋│49│平│全部│││4│農路5○號○區○○段│鋼筋混凝│.6│.4│.4│.4│.4│.4│.4│.5│.5│3.│方│混凝│.3│方││││││56、56-1│土構造│4│7│2│2│2│2│2│5│6│32│公│土構│3│公││││││地號││││││││││││尺│造││尺││├──┴─┴──────┴────┴────┴─┴─┴─┴─┴─┴─┴─┴─┴─┴─┴─┴──┴─┴─┴──┤│共有部分:富裕段13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34││(含停車位編號1,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6)││(含停車位編號3,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6)││(含停車位編號6,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6)││(含停車位編號10.,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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