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053號債權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文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支票票號AL0000000之第一次退票理由單影本(金額1700萬)。
㈢確認之票金額650萬、1800萬、1300萬、1300萬之四張支
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