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059號債權人 鄭智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崇賓 即 潘富國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許崇賓為被繼承人潘富國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民事裁定影本)。
㈡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應為債務人許崇賓即潘富國之
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潘富國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