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0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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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0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0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陸張、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意圖營利並基於賭博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反覆實施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第4行至第6行關於「以香港每星期開出之六合彩6組號碼及1組特別號,供不特定人下注賭博,並以『二星』、『三星』、『四星』等方式供賭客簽賭」之記載,應更正為「以香港每星期二、四、六開獎號碼01至49號為依據,以『二星』、『三星』、『四星』等方式,供不特定人下注簽賭」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