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 蘇王玉綉 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被告 蘇春燕 原告與被告蘇春燕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69,912元(計算式: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核定價額為33,966×6,908×168/10,000=3,885,412元;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584,500元,共計4,469,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