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聲請人 董欣崇 即 董貞忠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台端提出為影本,且該影本業經台端修改)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