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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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武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