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44號原告 林武雄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被告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簡功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1樓自101年7月1日起之租賃契約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