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 鄭昭筆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被告 徐奕緯 追加被告 張鈺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