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國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毒偵字第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國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8年7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34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施用毒品,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停止執行,刑責部分,經同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3月13日15時許,在位於雲林縣○○鄉○○村○○路○○號住宅房間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3月16日12時50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段彰雲大橋北端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內含加水稀釋之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0.25C.C),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1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 高國興業 於100年5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唐中興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