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30號聲請人 林美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8年9月20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10月1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10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0年4月12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王資惠┌───────────────────────────────────────────────────┐│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展輝企業社│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7萬元│99年1月18日│AA0000000││││ 許永福 │行後庄分行│0│││││├──┼──────┼─────┼──────┼─────────┼───────┼──────┼───┤│002│展輝企業社│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7萬元│98年11月18日│AA0000000││││許永福│行後庄分行│0│││││├──┼──────┼─────┼──────┼─────────┼───────┼──────┼───┤│003│展輝企業社│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7萬元│98年9月18日│AA0000000││││許永福│行後庄分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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