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0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鴻仁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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