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原告甲○(詳卷)法定代理人甲○之父、母(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6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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