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郭進裕 被告 葉志振 上列被告葉志振因恐嚇案件(110年度桃簡字第2234號),經原告郭進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