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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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緯上列被告李彥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82號、第8779號、第12049號、第16997號、第17000號、第17001號、第20954號、第25405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5242號、第33788號、第3537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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