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233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 廖佩倫沈暉彬
中天總編輯、華視總編輯、TVBS總編輯等人之真實姓名、年籍、
住居所,及補正被告等人最新戶籍謄本。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真正之姓名、年籍、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無法確定,原告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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